2005年4月6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十一版:法眼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技术员30万为跳槽买单
叶长杉

  技术员违反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跳槽到其他公司,该负什么责任?台州爱仕达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仕达公司)与技术员李海鲍、宁波市威尔炊具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尔公司)的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可以告诉你结果。3月28日,温岭市法院判决由违约者李海鲍赔偿给爱仕达公司违反《聘用合同》的经济损失10万元,违反《保密合同》的违约金20万元。被告威尔公司负连带责任。
  受聘爱仕达 签订劳动合同
  爱仕达公司生产销售各类炊具、餐具等,该厂产品系中国名牌产品。威尔公司亦生产同类产品。2003年3月1日,爱仕达公司与来自辽宁的李海鲍签订了《聘用合同》和《保密合同》。《聘用合同》约定,双方的合同期为3年,甲方(爱仕达公司)聘请乙方(李海鲍)从事技术工作;甲方无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赔偿乙方20万元经济损失,乙方擅自解除劳动合同的,应赔偿甲方20万元经济损失,合同期满,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服务费3万元。《保密合同》对保护商业秘密的范围、保密要求、保密方式、保密期限、泄密行为、竞业禁止的经济补偿、违约责任等作了约定。其中规定,在与公司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之日起24个月内,乙方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有竞争的业务;对竞业禁止的经济补偿规定:乙方在《聘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24个月内,只要严格遵守有关竞业禁止的规定,公司应按照温岭市最低工资标准向乙方支付竞业禁止补偿费;关于违约责任约定:无论故意或疏忽大意,负有竞业禁止的乙方如违反合同,应当一次性支付20万元的违约金。
  擅自离了职 公司告到法院
    2003年11月12日,李海鲍擅自离职,爱仕达公司获悉李海鲍在被告威尔公司工作后,于次日发电报催告李海鲍回公司上班,但李海鲍未回来上班。12月21日,爱仕达公司将与李海鲍签订的《聘用合同》和《保密合同》寄给威尔公司。12月22日,经爱仕达公司的申请,宁波市镇海区公证处派出公证员到威尔公司,向李海鲍送达了爱仕达公司的信函,同时将信函内容进行了保全。12月26日,爱仕达公司通知李海鲍解除劳动合同,同日发信给威尔公司告知不得录用李海鲍。12月28日,威尔公司复函,称收到爱仕达公司邮寄的两份合同,但公司里并没有叫李海鲍的员工等。2004年1月5日,爱仕达公司向温岭市仲裁委申请仲裁,1月6日,仲裁员到威尔公司向李海鲍送达仲裁文书时,李海鲍仍在威尔公司上班。2月27日,温岭仲裁委作出裁决:李海鲍支付给爱仕达公司违反劳动合同的经济损失3万元,违反《保密合同》的违约金1万元,合计4万元;威尔公司支付给爱仕达公司因李海鲍违反劳动合同的经济损失17万元,因李海鲍违反保密合同的违约金损失9万元,合计26万元;上列款项在裁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李海鲍与威尔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李海鲍继续履行合同中关于竞业限制的规定。爱仕达公司不服,于3月15日向温岭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海鲍赔偿违反劳动合同的经济损失20万元,赔偿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20万元,赔偿金额由威尔公司负连带责任,另外要求李海鲍和威尔公司继续履行竞业限制规定。
  技术员违约 法院判赔30万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爱仕达公司与被告李海鲍签订的《聘用合同》,系双方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属于劳动合同。双方签订的《保密合同》是对《聘用合同》的补充,属于劳动合同的范畴。被告李海鲍在未与爱仕达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到被告威尔公司工作,该擅自离职的行为构成违约。被告李海鲍辩称因爱仕达公司没有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而离职,没有相应的证据证实。按照《劳动法》第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故被告李海鲍应对违反《聘用合同》、《保密合同》承担赔偿责任。而威尔公司在李海鲍未解除劳动合同时招用李海鲍从事与爱仕达公司同业的业务,根据《劳动法》第99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故威尔公司应对李海鲍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法院认为爱仕达公司与李海鲍签订的《聘用合同》约定的经济损失,可以认为是设定违约金,但该数额设定过高,应酌情予以变更,温岭法院依自由裁量权确定为10万元。对于双方在《保密合同》约定的20万元违约金,该数额的确定并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法院决定采纳该数额。对于爱仕达公司要求被告李海鲍继续履行《保密合同》中的竞业限制规定的诉请,理由不够充分,法院不予支持。